***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民初字第4438号
原告:***,男。
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永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