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鲁1122执2326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古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刘官庄镇**社区*家念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莒国大饭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岳家村社区岳家村。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莒国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建筑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762221.15元,案件受理费144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从(2017)鲁1122民初67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2637964.89元债权中支取2162221.15元,剩余数额全部放弃。
莒县人民法院实际扣划数额减去申请执行人支取的2162221.15元余额归被执行人山东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申请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取的2162221.15元中扣出1597283.43元,并委托被执行人山东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借款、审计费、机械租赁费、加气块款及诉讼相关费用。
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沧支行的账户38×××62的存款2622730元至莒县人民法院,实际扣划2662730.89元。
根据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退还被执行人山东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42782.17元。
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已根据和解协议领取564937.72元。
至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莒国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7)鲁1122执2326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