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新峰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5)***第6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长岭镇下官庄村179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10282811。
被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古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731659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峰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503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本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城阳支行及中国建设银行日照莒县支营业室有存款。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日照莒县支营业室账户为37001717108050155963的存款10000元至莒县人民法院,同日划拨被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城阳支行账户为15621701040009104的存款27800元至莒县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49000元,余款139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800元由执行申请人承担。
同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扣划款37000元。申请执行人**峰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收到条一份,证明收到被执行人过付执行案件款11200元。
至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第697号案件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