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民初字第4118号
原告:***,男。
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