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22执1948号
申请执行人:于**,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日照中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8********。
被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古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付永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570元及利息。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交来案件款12500元,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交来案件款14369元,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案款26570元。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鲁1122执1948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