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9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商初字第748号
原告:***,男。
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故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付永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