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民初字第4438号 原告:***,男。 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