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莒县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民初5491号
原告:***,男。
被告:莒县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莒县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