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季家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122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莒县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季家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484.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季家周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责令其于2018年11月1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交来标的款13484.15元。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领取过付款13484.15元。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莒县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季家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