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贵州汇杰兴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独山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6民初892号
原告: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贵州汇杰兴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1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4703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独山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大学城西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6009816153U。
法定代表人:华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独山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7月8日,原告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54元,减半收取计10027元,由原告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再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