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办事处赞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02民初7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办事处赞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泽当街道赞堂社区。
法定代表人:平措多吉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相,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工,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贵州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167室。
法定代表人:罗坤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办事处赞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办事处赞堂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4元,减半收取计64.47元,由被告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普  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次仁卓玛
书  记  员   德吉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