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502执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结巴乡格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索朗达杰,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相,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工,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贵州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
法定代表人:罗坤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结巴乡格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相、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013.58元。现因已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13.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索朗占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丹增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