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索珠乡索珠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502执1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索珠乡索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普琼,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相,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工,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贵州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坤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索珠乡索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相、被执行人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85.16元。现因本院已扣划完全部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85.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吾金卓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惠 盈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