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502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索珠乡索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普琼,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相,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工,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贵州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坤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502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相、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85.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吾金卓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惠 盈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