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昌珠镇卡多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等物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502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昌珠镇卡多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1978年10月13日,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贵州汇杰兴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昌珠镇卡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931.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汇杰兴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3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次  旦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索朗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