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1民初2480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惠水县供电局断杉供电所,住所地:惠水县断杉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负责人。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都匀惠水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和平镇环城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惠水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惠正律师事务秘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
被告:惠水县电气实业公司,住所地:惠水县涟江街道环城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惠水县供电局断杉供电所、贵州电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都匀惠水供电局、***、惠水县电气实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计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