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330号
申请人:贵州建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宽村**。
法定代表人:田建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电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黔南布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环城中**/div>
法定代表人:王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27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电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