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民初3019号
原告:****电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水县涟江街道环城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2164800741;
法定代表人:王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人民北路(农行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5519115998;
法定代表人:何登航,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电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八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九千九百零八元,由原告****电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彰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