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83财保349号
申请人: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营里村,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37870041519。
法定代表人:孙会卿,董事长。
被申请人:惠水县电气实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环城西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27312164800741。
法定代表人:杨剑鑫,经理。
申请人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水县电气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惠水县电气实业公司的存款20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朝卿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