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嘉坤劳务有限公司

长垣县嘉坤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5财保13号

申请人:长垣县嘉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赵堤镇赵堤村十字街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BBCA0W。

法定代表人:**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837735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长垣县嘉坤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2000000元的财产为其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垣县嘉坤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垣县嘉坤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