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230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建筑工人,现住河北省**市路**。
原告:***,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建筑工人,现住河北省滦州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市嘉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经济开发区河钢**钢铁有限公司河钢产业升级工程项目处。
法定代表人:**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市开平区。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经济开发区河钢**钢铁有限公司河钢产业升级工程项目处。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4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县。
被告:河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阳,男,1991年7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市路**。
***、***与长垣市嘉坤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