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

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与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22民初1282号
原告: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东营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385144XF。
法定代表人:徐永田,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杜作家,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91001。
法定代表人:任沁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东莞镇付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9891001。
原告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原告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辛重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