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民初509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东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负担。
审判长纪军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