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第一分公司、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财保24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阳光花园021幢021单元202.10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592089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县城浮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970040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第一分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