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1628号
原告: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县城浮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970040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91061T。
法定代表人:时培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XX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