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执异8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7574355N。
法定代表人:陈龙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之夫曲兆会于2008年向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曲兆会于2016年去世,***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经莒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案。莒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日照银行账户62×××04内存款,该账户系***退休金专用账户。曲兆会在世时因患重病负债累累,未留下任何遗产。现***年近六十岁,退休金每月1300元,勉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除退休金外无其他收入,现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
异议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莒县城阳街道岳家村社区大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之夫曲兆会因重病欠债且病故后未留其他财产,属经济困难家庭的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日照银行卡、退休证,证实***身份信息及退休情况。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12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本院以(2020)鲁1122执1150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冻结异议人在日照银行账户62×××04内存款。该账户用于***发放退休金,其退休金自2020年起为每月1305.06元。
又查明,2019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9)鲁112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其继承曲兆会的财产份额内偿还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2019)鲁112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其继承曲兆会的财产份额内偿还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本人的退休金不属于继承曲兆会的财产份额,本院对***的退休金账户冻结无法律依据。异议人***要求解除该账户冻结的异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鲁1122执11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日照银行账户62×××04内存款的冻结。
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绪现
审判员 董克华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单体瑾
书记员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