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莒县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673号
原告: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7574355N。
法定代表人:陈龙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莒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西环路南侧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QJ5PE7E
负责人:厉建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莒县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慧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崔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