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男,住莒县。
原告:管仁召,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宋西林,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卢世敏,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冯兰宝,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张全洪,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张洪礼,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张洪增,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张全友,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邓发奎,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张洪新,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上列十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支持起诉机关:莒县人民检察院。
出庭人员:王洪波,管西宝。
被告:王加彩,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霞,山东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北路4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272574355N。
法定代表人:陈龙君,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等十二人与被告王加彩、莒县长城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等十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莒县长城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等十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全友、邓发奎、张洪新、***、管仁召、***、宋西林、卢世敏、冯兰宝、张全洪、张洪礼、张洪增撤回对莒县长城建筑公司起诉。
审判员  张洪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