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1210号
原告:**,男。
被告: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县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莒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15T73X。
主要负责人:陈修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莒县城阳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7574355N。
法定代表人:陈龙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相奎祥,男。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县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崔荣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翁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