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昌远经贸有限公司与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黑0604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昌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壮志村8-22-1-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张家围子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昌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04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款包括本金1539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63788元,我院已将该款中的161528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226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