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4民初744号
原告:***,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江金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张家围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待核实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胜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孔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