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在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22民初2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4215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
原告***与被告莒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