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4183号
原告: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46***757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247030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