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2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刘长明,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其它原因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122执5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