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莒县长岭镇小岭社区小岭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2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莒县长岭镇小岭社区小岭村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长岭镇社区小岭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鲁1122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2月2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743148.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其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莒县长岭镇小岭社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财产等相关领域进行了系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莒县长岭镇小岭社区小岭村经济合作社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全部义务。本院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在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德
审判员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