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2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莒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1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款项2137347.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9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六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在案件审理阶段,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以(2015)莒民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江阴市首府花园68号902室登记在***名下的房产一处。于2015年3月9日以(2015)莒民保字第1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东方广场人民路46号商铺一处(房产证号:97××38)、东方广场12-1-3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96××16)。该案进入执行后,上述房产尚在处理中。
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N×××××奥迪牌、苏N×××××大众牌汽车各一辆,本院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未能查封。
另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本院查封的三被执行人多处房产正在处理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车辆下落。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多处房产正在处理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车辆下落。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毕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