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民初6615号
原告: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桑园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广西三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环路中段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盛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