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民终12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组织机构代码7465975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花,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98093084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审被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阴市。
一审被告:***,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章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6元,减半收取5048元,由上诉人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