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10号
申请人: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九点阳光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N19WA7L。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申请人: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575052XH。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
申请人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西城支行、账号:34×××98)。该申请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西城支行、账号:34×××98),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