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涛雒五村,组织机构代码76483891-1。
法定代表人:庄以岭,经理。
被执行人:徐宝平,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1103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偿还欠本息及诉讼、保全费用共计488421元,并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722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宝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徐宝平名下有号牌为苏D×××××、苏D×××××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限制。
5.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多种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卢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