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554号之一
原告: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八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793579W。
法定代表人:徐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福,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产部副部长。
被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25156。
法定代表人:王金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平,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双,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4838911P。
法定代表人:庄以岭。
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务服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康,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天津滨海玉利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66号南区E座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267280。
法定代表人:米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滨海玉利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殷 隽
审 判 员  张淳静
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