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03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庄以岭,经理。
被执行人:徐宝平,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宝平支付工程欠款1316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66元及本案执行费1896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宝平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76000元及执行费189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该数额结案,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