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德威思源标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72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德威思源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德威思源标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21)陕0116民初898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厂房使用费110992.35元,支付水电费、物业费17195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资金,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名下无不动产、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4、前去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奕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