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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6执恢953号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4)西长证执字第0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48万元及利息167844元,缴纳执行费3887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2014)长安执字第00784号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15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归还80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12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85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结清,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私下按照和解协议分批次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已将案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费由于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未恢复正常运营,企业经济不景气,故减半收取,在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将执行费19439元缴纳,故(2014)西长证执字第00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在(2014)长安执字第00784号案件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恢95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