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执恢460号 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2014)西中***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恒宇科技股东、经理**有期徒刑两年又八个月;判处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七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就“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12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了剩余罚金人民币23.5万元。至此,被执行人陕西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2014)西中***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执恢46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