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970号
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金磐路40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后**5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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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