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巨承建筑有限公司

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市某某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970号 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金磐路40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后**5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欧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内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