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弈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民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飞霞,浙江礼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红,浙江礼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水有,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审被告:浙江弈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50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邱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水有、浙江弈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皓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与朱水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水有的执行款在144436元范围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裁定冻结该执行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1.***在石梁景观节点提升工程(以下简称石梁工程)施工期间,在与***有合同的情况下私自跟朱水友降低价格,想自己承接项目,导致***直接经济损失600×212米=127200元。后期工程由***私自承包走了,造成***损失30000元。2.航埠河边上栏杆工程(以下简称航埠工程)35米×600=21000元,其中包括加工安装车费、吊机费全部在一起每米600元,不存在另算运费;魁星里南海广场地雕工程(以下简称魁星里工程)每平方米500元,包加工包安装,***只加工没有安装,后由***叫他人安装,费用2000元应由***承担。3.石梁工程施工期间,***要求***停工,***不听劝阻,自作主张,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从朱水友处拿走140000元,***完全不知道,直接影响了***跟朱水友的合同效益、人际关系,造成***工程尾款320000余元一直没有结算。4.***与***签订的石梁工程合同,实际包含青石材料,所有附件因怕有争议,所以特别括注标明。
***辩称,石梁工程每平方米1500元不含石材,双方之间的微信报价记录显示,***报价是含石材每平方米1900元,不含石材每平方米1550元,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每平方米1500元,并且在括号里面明确雕工、角铁、安装、附件,说明不含石材。***和朱水友之间也有一份合同,约定的单价是2400,是含石材的。购买石材时,材料费、运费也是***支付的,石材单价大概每平方米528元,***以1500元包给***,加上石材成本,还有较高利润。关于航埠工程,一审判决并未支持***主张500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魁星里工程只是加工,不包含安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支付***安装费、加工费等劳务费共计144436元;2.判令朱水有对106156元部分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弈皓公司对106156元部分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朱水有、弈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从朱水有处承接石梁镇工程后,预将该工程交由***来做。2021年1月21日,***通过微信方式报价称,“用芝麻灰材料连加工安装合1900元/平方米”、“放在我工厂加工就算1550元/平方米,材料你提供”。后该项目改为青石浮雕。2021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苦狮线与石华线路口黄山青石浮雕(包含雕工、角铁、安装、附件)由***承包给李(群)勇,承包价每平方米1500元人民币,结算按实际面积计算,预付两万元,中途看情况支付一部分,完工一个月内结清余款。如未支付按法律规定上限支付利息”。2021年3月份,***与***一同前往购买“安徽青”石材,由***支付石材款99864元并分别支付运费2400元、9768元,共计112032元。2021年5月7日,***向***支付预付款20000元。2021年7月8日,朱水有向***支付20000元。2021年8月31日,弈皓公司向***该项目的雇佣人员支付劳务费120000元。另外,朱水有代***支付方钢、辅材费等53284元。2021年10月12日,***(甲方)与案外人刘昌水(乙方)签订《合同》一份,载明“现有乙方刘昌水给甲方***安装中国黑盖板,包括吊车、人工都由乙方承担,每平方米200元/平方(贰佰元),按实际面积计算”。***陈述该合同中“中国黑盖板”由其提供,刘昌水负责安装以及支付吊车、人工费。现石梁工程青石浮雕已经安装完成,***在该项目中实际加工、安装浮雕共计212平方米。***自认,***安装该“中国黑”两头侧面3.6平方米(含附材,每平方米400元),产生费用1440元。另外***为***在航埠工程、魁星里工程项目加工地雕等,该两个工程均为***提供材料,仅需要支付***加工费。2021年10月8日,***通过微信方式向***提供魁星里工程费用清单,载明费用总计17280元。2021年10月11日,***通过微信方式向***提供航埠工程费用清单,载明“35米*600元=21000元,运费补5000元=2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要求完成浮雕、地雕、栏杆等加工安装,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约交付工作成果后,***应当支付相应报酬。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石梁工程双方约定的单价1500元中是否包含青石材料费。***主张不包含石材费,并提供协议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认为1500元是包工包料的价格,并提供协议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协商过程、交易习惯,结合青石采购过程等情况,***主张的1500元中不包含青石材料费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对***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对***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经计算,石梁工程尚欠报酬金额为1500元/m²*212m²+1440元-20000元-20000元-53284元-120000元=106156元。综上,***诉请***支付石梁工程报酬10615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主张朱水有、弈皓公司系劳务分包的中间人,要求其对***的上述尚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朱水有、弈皓公司并非案涉承揽合同相对方,***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朱水有、弈皓公司负有与***连带支付该项目报酬的义务。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诉请***支付航埠及魁星里工程尚欠报酬3828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酬144436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计1595元,由***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朱水有与***于2021年10月7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安徽青浮雕装饰工程(石梁工程)由朱水有承包给***雕刻施工,承包价格2400元/m²;工程期限从2021年3月份开始施工,至2021年10月底竣工;工程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情况:在浮雕工程开工之时已支付预付款10万元,工程量进度中途又已支付14万元,该工程完工后四个月内支付所有余款。
再查明,***在一审中提交的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合同订立、履行相关内容。对于航埠工程,2021年3月9日,***问:“多少一米?”,***答:“栏杆加工连安装600(元)/米”。8月11日,***说:“航埠那些栏杆大概35米左右你赶紧吧这个钱要回来,我好把小杨他们的钱付掉”。***回复:“哦”。
对于魁星里工程,2021年10月6日,***发送微信:“我们这个地雕就跟他那个图纸一样了哈,一样这样做了哈,做一公分的深度”。***回复:“好的”。10月8日,***发给***报价单,总价17280元。10月11日,***问:“浮雕做好了吗”,***发一张制作图片回应。10月12日,***问:“你什么时候要过来装,你要提前跟我说,我好安排人家打包嘛,我这些都还没打包哈,虽然是做好了”,***回复:“那些东西全部打包好了,我明天过来,后天于总(语音转换)过来安装的”,***答:“我明天打包起来,看你什么时候过来过来装都可以”,***回复:“那你明天全部做好给我打包好好了,把标号做好哦,哪个是一哪个是二哪个是三”。10月13日,***说:“我这个地雕哈,编号是这样,是这样编的,我是从下面这样编编上来的,还有你过来那时候跟我说一下,有一瓶药水要带给那个张总的”,***回复:“哦”。10月24日,***问:“徐总安装好了吗?”***回复:“没有”,***说:“还没装好,工人都等着要钱呢”,***回复:“没有,我要找他要钱”。10月25日,***问:“徐总钱要到了吗”。11月3日,***问:“帅哥,你那边装好了没有啊”,***回复:“没有”,***说:“那你要钱也要转,先转给我啊,我以为做好没几天就装好就可以拿钱了,你现在拖了这么久了,我都没钱给工人”。
对于石梁工程,2021年9月27日,***说:“石梁浮雕现在你不要去安装好了,等我和朱水有把合同签好了再去安装,你把安装好了到时候我钱要不到的,你说是不是?”,***答:“那你赶紧跟他签吧,你跟他签好了,那我们这一点点东西也拖了这么久了”。2022年2月9日,***说:“徐总,我给你干活的这个账你要来算一下对嘛。工人工资我先垫出去也都是借来的现在我要还给人家”。2月10日,***说:“我不欠你工资,你可以到法院去”,***答:“我帮你加工这么是有证有据的是赖不掉的”,***回复:“我不欠你钱,没有做浮雕之前和你讲了不要讲多少钱一平方,你干嘛要和朱水有(讲)我给你多少钱一平方干嘛,现在扣我600一平方,你说咋办,然后你要去签合同,你什么意思,我也不欠你钱了,你换位思考一下,你不要打电话给我了”。2月19日,***说:“你如果你不要乱讲话人家去扣我600一平方?”,***回复:“你还记得刚开始那个时候,你不是打电话来怪我,说怎么跟工地人说一平方多少钱呢。因为那个时候工地我那些人谁我都不认识他,我也不会说乱说这个价格,但你这个浮雕是有人在竞争的,有人在跟你竞争的,所以那些人我做什么价格,人家都知道的啊,不是我去说,有的人去抢这个,这个活竞争他也想做,是这样的,不是我去说什么价格的,因为我做价格,另外一个人他都知道了”。3月6日,***说:“徐总。我给你加工的这些账也要给我结一下了吧,都这么久了”。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梁工程双方约定的单价1500元中是否包含青石材料费以及魁星里工程是否包括安装。首先,从引发本案的起因分析,***与***有较多的项目合作,且多为微信联系洽谈,双方彼此信任,一旦发生纠纷,则会导致合同事实争议。石梁工程***与朱水有达成口头协议后,即与***微信洽谈,并于2021年3月8日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9月27日,***要求***石梁工程浮雕现在不要去安装,等与朱水有的合同签好了再去安装,否则影响向朱水有要工程款。10月7日,朱水有与***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价格为2400元/平方米,***认为***透露了3月8日签订的合同价款,因此被朱水有在原口头约定的承包价降了600元/平方米,***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在双方的结算中,***主张已经不欠报酬,进而产生单价1500元中是否包含青石材料费的争议。其次,关于石梁工程双方约定的单价1500元中是否包含青石材料费。其一,从合同订立过程看,***通过微信方式报价含石材1900元/平方米,材料由***提供则1550元/平方米,书面合同价款1500元/平方米,合同价款与材料由***提供的报价接近。其二,从石材采购情况看,合同签订当月,***与***一同前往购买石材,石材款及运费112032元均由***支付,***未提供垫付的证据,符合谁承担谁支付的通常规则。其三,从***与朱水有签订的合同看,含石材单价2400元/平方米,扣除实际支付的石材款(石材及运费,计528元/平方米)为1872元/平方米,支付***1500元/平方米后,仍有较大利润空间。据此,一审判决支持***主张的单价1500元中不包含青石材料费的事实并无不当。第三,关于魁星里工程是否包括安装。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只负责加工,***安排他人搬运和安装,对***的报价亦未表异议。航埠工程***主张的5000元运费,一审判决并未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定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9元,财产保全费1242元,合计443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任庆原
审判员舒红胜
审判员曾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常笑
书记员黄佳昀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