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773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姚王村岩头下4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18304。
法定代表人:***儿。
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42432。
法定代表人:*小武。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诸暨市××马路××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款本案待分配。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6月1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综上,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77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