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81民初277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园林建设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93号,注册号:51011111141967。
法定代表人:付勇。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园林建设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游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