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华民初字第997号
原告石更强,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供电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成都供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华区海盛轩货运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海盛轩货运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经营者万红,海盛轩货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园林建设处,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成都市园林建设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石更强与被告成都供电公司、海盛轩货运部、成都市园林建设处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石更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更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石更强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